摘要:安东·马卡连柯是前苏联卓越的教育改革家和教育艺术家。他从集体教育思想出发,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为基础,并在反思当时教育惩戒存在的问题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教育惩戒思想。马卡连柯肯定惩戒教育的价值和作用,提出惩戒的本质是维护集体利益的手段,教师实施惩戒应依据学生违规行为的动机而非破坏性行为的结果,教师实施有效的教育惩戒除了根据“尊重和要求相结合”这一首要教育原则外,还应遵循集体惩戒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不翻旧账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马卡连柯教育惩戒思想启示我们应重视惩戒在集体教育中的作用;应把教育惩戒视为教师集体的共同责任;在实施具体的教育惩戒时既要遵循传统和标准,也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条件区别对待;惩戒应和说服、解释等教育手段相结合。
关键词:马卡连柯;教育惩戒;集体教育;辩证唯物主义;惩戒原则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管理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中小学德育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之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2020年9月23日由教育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1年3月1日实行。一时间有关教育惩戒的议题不仅在理论界而且在中小学教师中受到格外关注。在理论探讨上,此前法律界和教育学界有关教育惩戒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例如对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与立法的探讨、对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属性、原则的论述、对国外教育惩戒经验的引介等等,但较少对古今中外教育家教育惩戒思想进行梳理和探讨,仅有的几篇文献如2007年王夫艳的《涂尔干的惩戒观及其教育启示》,主要根据涂尔干《道德教育》一书中对涂尔干惩戒思想进行系统分析,主要涉及涂尔干关于惩戒的本质、功能、方法和原则等问题。2017年于书娟和毋慧君的《斯宾塞的惩戒教育观及其德育启示》一文,主要探究了斯宾塞的快乐教育理念和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明晰了惩戒教育的价值,惩戒的教育目的,惩戒实施的条件和具体的惩戒方法等。2018年熊和妮的《论夸美纽斯教育惩戒观》则主要探讨了夸美纽斯关于教育惩戒合法性来源、惩戒目的正当性和惩戒程序目的性。
惩戒教育在中西方文化史中均具有很深的渊源,中外诸多教育思想家对教育惩戒都给予明确的肯定,并提出自己的教育惩戒观。例如在《论语》中,孔子指出实施教育惩戒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态度拒绝、语言斥责和行为处罚这三种不同程度的惩戒使受教育者产生耻感,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具体通过榜样示范、身体力行,“以情动之”“以理服之”和“以德导之”不同方式的教育惩戒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惩戒主要是通过违背人的意愿来达到治疗的目的,它是一种治疗的措施。[1]卢梭从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出发,强调“我们不能为惩戒而惩戒孩子,应当让他们理解这些惩戒正是因为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2]
而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为基础,从集体教育思想出发,提出教育惩戒的本质在于维护集体利益。通过对犯错者的惩戒,让他体验到受到了集体的疏远,体会到因为破坏了集体的利益而被集体所谴责,从而竭力更正自己的错误,希望重新得到集体的认同和接纳。另外,马卡连柯指出教师实施惩戒的依据不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结果而应根据学生产生破坏性行为的动机确定。惩戒依据违规行为的动机,就应该让犯错者认识到惩戒的缘由,“无论如何,在加以惩戒之前,必须和学生进行谈话”。[3]因为只有犯错的学生知道自己为什么受惩戒,并清楚了如何克服自身的缺点时候,所实施的惩戒才会更加有效。本文拟在探讨马卡连柯教育惩戒观产生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德育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马卡连柯教育惩戒观的渊源
马卡连柯是前苏联杰出的教育改革家和教育艺术家,他的“集体教育思想”以及“尊重和要求相结合”的教育原则为我国教育界所熟知,但他有关惩戒教育思想却很少有人进行系统的分析。马卡连柯有关惩戒教育的思想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上,既是对其集体教育思想的衍生,也是在反思当时惩戒教育的现状中形成的。
(一)以辩证唯物方法论为基础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马卡连柯以此为武器,通过观察、分析、探索和研究教育现象及其形成的规律。他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灵活实施惩戒教育。马卡连柯认为:“在教育事业上,我们不能同意教条的教学方法。”“再没有比教育学这门学科更为辩证的科学了。”[4]作为教育的首要原则,在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和落实“尊重与要求相统一”就很好地体现了辩证主义方法论思想。在马卡连柯的集体中,针对学生和社员的惩戒方式是不同的,对于社员采取“禁闭”的方式,对于一般的学生则从轻惩戒或免于惩戒,“越是优秀的学生惩戒越严格”。
在实施教育惩戒中,“平行教育”也充分体现了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当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巧妙地通过集体影响个人的方法,在马卡连柯看来,这种通过集体对个人施加影响乃是教育个人的一种形式,而教师通过集体和个人发生紧密的联系和关系乃是实质内容。这种形式和内容不仅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是统一的。马卡连柯认为这种形式与实质内容平行的观点同马列主义关于形式与内容辩证统一的观点也是完全一致的。换句话说,在“平行教育过程”中,通过集体影响个人的这一种形式,乃是为使年轻一代的个性得到健全发展的实质(内容)所决定的;而这种培养新人的实质(内容),就必然要求教师采取影响或教育个人的巧妙形式。[5]
(二)与集体教育思想一脉相承
马卡连柯教育惩戒与其其集体教育思想一脉相承。在马卡连柯看来,教育惩戒也是巩固集体组织、维护集体利益最为强有力的武器之一。[6]实施惩戒过程中,是通过个别入手扩大教育面,还是从集体入手,通过集体教育个体,体现了不同的教育观。马卡连柯通过长期的实践提出“集体惩戒”原则,认为不应该惩戒个别犯错者,而要通过教育集体,团结集体,加强集体,让集体成为教育个人的强大力量。
在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集体和教育的关系是多方面的。首先,集体是教育的手段,因此教师在惩戒过程中,应遵循“在集体中,通过集体和为了集体”进行教育。同时,集体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当集体尚未形成时,集体是教育的对象,是教育的客体,但当集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已经形成后,集体也会变成教育的主体,这时集体的力量和作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
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通过把前途路线与组织集体相结合,是马卡连柯集体教育思想的又一大特点。“在教育的技术中,这种明天的快乐是最为关键的工作方法之一。培养人,就是激发他对未来的希望,这个工作的方法,就是向他展示新的远大的前途,运用已有的前途,循序渐进地以更有价值的前途取代它。”[7]马卡连柯认为在实施惩戒时候,则应该为学生个体和集体树立前景和新的奋斗目标。由此,他提出在实施惩戒时,应遵循“不翻旧账”的原则。犯错者受到惩戒不是根据个体利益受到损坏,而是以集体利益是否遭受损害为标准。“只有集体利益真正遭受破坏,并且破坏者蔑视集体的要求,公开而且故意地进行这种破坏的时候,才应当使用惩戒”。[8]
(三)对当时社会惩戒教育的批判反思
在前苏联当时的社会中,惩戒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有关惩戒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一方面认为“纵然惩戒是可以用的,但如果实施惩戒,那你就是不好的教师,惩戒是一种罪恶。凡是不用惩戒的那种教师,就是良好的教师。”另一方面认为,“惩戒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因为惩戒是培养奴隶的。”[9]马卡连柯对当时社会中有关对惩戒问题的这些认识表示担忧,他认为这是对惩戒本质、惩戒方式的误解。针对“好教师不采用惩戒手段的见解”,马卡连柯指出这完全是“知识分子”的观点,是“教育家”们的偏见,“这样的逻辑可能会使教师无所适从”。而针对“惩戒是一种罪恶”的观点,马卡连柯认为,这会导致教师虚伪起来,因为老师会为了表明自己是好教师,放弃任何形式的惩戒。马卡连柯认为,凡是使用教育惩戒能有好处的地方,凡是没有办法使用的地方,教师就不应该有任何有关罪恶的想法,应感到使用教育惩戒是自己应有的一种职责。[10]针对“惩戒是培养奴隶”的观点,马卡连柯辩证的解释说:“惩戒可以培养奴隶,但有时候也可以培养出很好的人来,可以培养出自由和自豪的人来,在我们的教育实践中,当我们提出培养人的优秀品质和自豪精神的时候,我就是通过惩戒来达到这种目的的。”[11]
二、马卡连柯的教育惩戒原则
合理的惩戒应有助于培养学生优秀的道德品质,应有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马卡连柯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为基础,从集体教育思想出发,提出了教育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尊重与要求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教师若实施有效的惩戒,还要遵循集体惩戒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不翻旧账原则和区别对待一般原则。马卡连柯认为,“教师为了正确运用惩戒,必须精通惩戒的原则。如果他不知道和不理解这些原则,他就不能当教师。”[12]
(一)教育惩戒的首要原则:尊重与要求相结合
整个惩戒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多地去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向他提出要求。[13]马卡连柯认为在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不应该使用歧视、威胁及侮辱性的方式对待他们,而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爱护、信任和尊重,越是优秀的同学我们越是要实施严厉的惩戒。尊重和要求是一个无法割裂的的统一辩证的整体,正如马卡连柯所说:“在我的辩证法里,尊重和要求就是同一个东西,对于我们不尊重的人,不可能提出更多的要求。我们对学生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正因为我们向他提出了要求,正因为他满足了我们的要求,所以我们对他表示尊重。[14]尊重和要求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是一个统一体。要求是尊重的条件,尊重则是要求的前提;尊重寓于要求之中,要求体现尊重。尊重学生,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同时还可以实现不断提高要求的目的;而当学生达到了教师对他的要求和期望时,就可以取得进一步的尊重。尊重和要求的辩证关系充分体现在学生进步发展的整个过程中。[15]
(二)教育惩戒的一般原则
1.集体惩戒原则
在集体惩戒的原则中,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以集体名义,将集体做为惩戒的出发点。“最重要的是让受惩戒者知道对集体所负的责任,而尤其重要的是他们应当具有集体的荣誉感和自豪感。”[16]在马卡连柯那里,不存在孤立的学生,学生都是集体生活中的一个成员,要根据集体的状态来惩戒单个学生的违规行为。例如,当有些学生个体的违规行为受到教师批评和处罚,但在学生集体中间并没有形成共识,没有收到集体舆论的谴责,这种情况下,受处罚的学生不仅不会产生羞愧感,反而受到班集体其他同学的同情,这种情况下,这种同情可能就是对该违规学生行为的鼓励,惩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二是指惩戒是集体利益的保障,只有当集体的利益受到破坏时,才能使用惩戒。马卡连柯认为旧道德“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观念,依据的是利己主义原则;而共产主义道德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则是依据集体主义原则。因此,“不存在置身于集体之外的个体,也不会有与集体命运相对立的个人命运、个人道路和个人幸福。”[17]马卡连柯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认为“只有集体利益真正被破坏,并且无视集体的要求,公然而且有意地进行破坏的时候,才能使用惩戒。”[18]
2.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公正就是指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能掺杂有个人情感,应该客观理性地对学生对错做出判断,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惩戒。公平公正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惩戒必须是必然的。教师要让学生感觉他们所受的惩戒是必然的,要让受惩戒者认识到所采取的惩戒手段符合他们所犯下的错,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过失必然会遭受这样的结果。在马卡连柯看来,“只有被罚者理解到全部问题是集体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换言之,只有他理解了集体要求他什么和为什么向他提出要求的时候,惩戒才是有意义的。” [19]其次,惩戒切记从个人情感出发。马卡连柯认为教育惩戒应当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反对有些教师从个人感情出发,在应用惩戒时保持偏见,对于平时不喜欢的学生,犯下的错很轻,却遭到大的处罚;而对于自己喜欢的学生,虽然有很大的过失,却惩戒的较轻。马卡连柯认为,这种缺乏根据的、不公正的惩戒必然会破坏教师的威信,减弱教师实施惩戒的效果。
3.不翻旧账原则
不翻旧账是指教师在对待同学的时候,不应该对学生曾经发生的错误或过失耿耿于怀,应以正确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对待学生。马卡连柯认为,“惩戒应当解决和消灭个人的冲突,并不再造成新的冲突”。[20]他认为有的老师在运用惩戒之后,表面上消除了一个矛盾,但实际上却产生了新的另外的矛盾,而且这个新的矛盾往往比原来的矛盾更复杂、更难以解决。为了收到惩戒的效果,马卡连柯认为,“如果已经惩戒过了,不应该翻旧账。惩戒应当把错误彻底地、毫不保留地一次性加以解决。教育惩戒一经完成,就应当以正常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学生。尤其是不允许当学生再次犯错后,在执行新的惩戒时有人提起他曾经的过失或错误,嘲笑犯错者。”[21]马卡连柯认为,所谓不翻旧账,就应该坚持“一次只解决一个问题。”因此,马卡连柯从不统计某位学生惩戒的次数,也从来不去重新提及学生曾经犯下的错误,这一点在教育工作中是必要的,因为学生只应对最近一次的错误负责。[22]
此外,马卡连柯也从不把自已犯错的学生当做违规者对待,而是将他看作是一位具有积极力量和发展潜能的人。对那些初进工学团或公社的学员,马卡连柯总是提醒他们:“忘记过去吧!不断地向前进!而且他对犯过错误的孩子,经过教育惩戒后就不再提起,要求他们成为真正的人。”[23]
4.区别对待原则
一方面,马卡连柯要求辩证统一的看待惩戒,惩戒要有统一的原则,有一定的传统和标准;另一方面强调实施惩戒也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在马卡连柯所领导的集体中,但凡有学生犯错,就会依据传统和统一的标准对学生惩戒。例如对于同样的错误,对于优秀学生的惩戒和对于一般学生的惩戒则不同,优秀学生则要求更严格,对一般学生的惩戒较轻甚至免于惩戒。在马卡连柯看来,越是优秀的学生,越是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在他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也完全依据这样一个原则进行的。但同时,实施惩戒也要有灵活性并运用惩戒的技术。马卡连柯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和对象,灵活机智的运用惩戒。“我们认为运用惩戒的技术是意义重大的。应当严格根据具体的情况对不同的学生使用不同惩戒的方法。”[24]在惩戒的灵活性问题上,马卡连柯辩证的认为:“在惩戒的问题上,不能有一般的方案。每一种行为都是具有个别性质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为了非常严重的错误,口头责备就是最正确的了。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为了不是特别重大的犯错,也应当给予严厉的惩戒。”[25]马卡连柯还针对那些“有意犯错者”和“集体犯错者”实施区别对待的惩戒方法。马卡连柯认为,对于有意犯错的学生,如果他明确表示不服从已有的规则,并且老师的谈话没有任何效果,应当将犯错者交给集体或全体大会进行,应当让集体成员决定如何对待犯错者。对那些集体犯错者,马卡连柯认为应该处罚犯错者中犯错最大的那个人,对于其他人则可以免于处罚或给予警告。
三、马卡连柯教育惩戒观的教育启示
惩戒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惩戒教育对于学生道德品质的养成以及学校教育目标的达成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卡连柯教育惩戒的思想,由于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从集体教育出发,以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提出的教育惩戒思想,依然能为我国新时代学校德育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重视惩戒在集体教育中的作用和意义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一般采用的德育方法如榜样示范、情感陶冶、赏识教育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和惩戒教育并不冲突。近年来,我们更推崇赏识教育,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有些老师试图摒弃惩戒教育,但其实,奖励和惩戒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他们是共生共存的。我们不能孤立的、片面地看待奖励和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奖励和惩戒的教育作用往往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境下,惩戒可以是有教育价值,奖励也可能适得其反。正确有目的的使用教育惩戒是异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善于利用教育惩戒做很多事情,但是教师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使用惩戒可能会使一些工作受到损害。[26]虽然马卡连柯指出惩戒在道德教育中的独特价值,但他认为应慎重并尽可能地少用惩戒。他认为惩戒的过程不应该是痛苦的,惩戒不应有侮辱学生人格的内容,不应有丝毫压制学生的想法,而是让犯错者在受到惩戒后,能够向前看,看到“明日之快乐”,看到“前景和希望”。一般地说,应当尽可能少些处分,只有当非处分不可,并有正当目的以及集体的舆论赞成对犯错者惩戒的时候,才进行处分。[27]
马卡连柯指出惩戒的本质是维护集体利益的手段。因此,新时代培养集体主义者,就应该“在集体中、通过集体和为了集体进行教育”。我们在对个人实施教育惩戒,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事。马卡连柯“平行教育原则”提醒我们,还应该利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教师对个人实施惩戒的时候,力图通过惩戒个人达到对集体教育的目的,在对集体进行惩戒和教育的时候,通过集体来影响个人。其中通过集体影响是教育个人的一种形式,而教师通过集体和个人发生紧密联系则是具体的内容。
(二)教育惩戒是教师集体的共同责任
惩戒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针对“好教师不采用惩戒手段”“惩戒是培养奴隶”的观点,马卡连柯认为这完全放弃的教师应尽的义务,还会让教师变得虚伪起来,为了变成“好教师”而放弃惩戒。变相的惩戒如体罚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但合理适度的惩戒确实能培养很自由和自豪的人来。马卡连柯认为,“凡是必须使用惩戒的地方,凡是在使用惩戒能够有益处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戒。在必须使用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28]
教育惩戒更应该成为教师集体的共同责任。教师惩戒不应局限在教师个体权利或教师个体责任的范畴,而应该扩展到教师集体。惩戒不再是教师个体的责任,而是教师集体的共同责任。马卡连柯既不赞成教师孤立地对学生进行惩戒,而是提出将单个的教师看作是教师集体中的一份子。通过“教师集体”来教育“学生集体”。在对学生实施教育过程中,首要的教育手段,就是良好的教师集体和组织完备的统一的学生集体。[29]因此,集体视域下的教育惩戒应该持有“共同目标、协商决策和彼此监督”的理念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规范和保障。集体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优秀的教师集体和组织完善统一的学生集体。马卡连柯指出,集体本身就是一股具有创造性的教育力量,故而对个人教育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把个人融入到集体之中去。
(三)惩戒既要依循标准又要区别对待
惩戒要有统一的原则,应依据一定的标准和传统。马卡连柯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实施惩戒的人不至于滥用惩戒,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可能是适当而有效用。因此,在我们的学校中应形成一定的传统,如马卡连柯所在的学校中,对于优秀学生要求的严格,犯了错误惩戒的更严格,对一般的学生要求的少,犯了过错惩戒的较轻甚至免除惩戒,这也遵循了马卡连柯的“要求和尊重相结合的教育原则”。
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区别对待运用惩戒的措施和方法。要区别对待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掌握惩戒的技术,对于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性格和成长环境的受教育者,这些都是受教育者产生差异的客观原因,作为教育者要考虑到这些差异,在具体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应灵活地区别对待这种差异。我们在实施惩戒时候,由于时间、地点、条件和实施对象的差异,实施惩戒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在一种情况下有意义的惩戒方法,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往往就没有意义了。惩戒的技术是有重大意义的,应当严格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不同的学生使用合适惩戒。最后,惩戒的灵活性要求我们具有辩证的思维。在惩戒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制定出一般的方案,要认识到每一种行为都是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的。在有些情况下,非常严重的犯错和过失,我们只需要口头责备就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在另一种情形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过失,我们也应当给予严厉的惩戒。
(四)惩戒应和说服、解释等结合起来
在马卡连柯看来,教师实施惩戒的依据不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结果而应根据学生产生破坏性行为的动机确定。想具体了解学生犯错的动机,教师就应该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尽可能地对学生有所了解,尽可能地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应考虑到学生在集体中的历史。一方面,教师学会倾听,给学生解释的机会。首先应耐心地听取学生的辩解,应尽可能留给学生解释的机会。其次教师应对所实施的惩戒解释。教师应主动向学生解释,(下转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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